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3民初4400号之二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办事处朝阳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复兴村常宏里1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银源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78元,减半收取3239元,由原告武汉市东西湖区电力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已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