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4634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83民初4634号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5358号2层J1147室。
法定代表人:韩长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生。
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殷月蔚
二0二0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