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国德神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6财保231号
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爱娟,上海何爱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国德神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22号楼01。
法定代表人:韩来庆。
原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诉被告北京国德神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德神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原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德神州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原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北京国德神州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北京东大街支行账号为×××账户中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柴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董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