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6710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83民初6710号

原告: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

法定代表人:韩长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云美,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住所地泰兴市,住所地泰兴市姚王镇朝阳村

负责人:华德仁。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

原告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魅柯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新建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单妙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