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24号
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405741N。
被申请人: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淀山湖镇万园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18125511。
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进行冻结或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昆山**置业有限公司价值1300000元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丽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姚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