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654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7民初1654号之一
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渭西村钱家里南六号。
法定代表人:赵才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陈程,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2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245元,由原告苏州市星火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叶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