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1283民初10079号之一












原告: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南郊村西*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
法定代表人:*强生。
被告:***,男,1965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受理。2022年1月11日,原告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兴市鑫源建筑机械租赁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1元,减半收取5580.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