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恢414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1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雪兴,江苏21世纪众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府星路2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杨圣光。
被执行人:杨圣光,男,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7日作出的(2018)苏0583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被告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8000000元,支付补偿款1000000元,合计9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杨圣光对被告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81800元,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7490元,由被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9)苏0583执7255号,在该案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之间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后权利人以以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为由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人,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余款500万元;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3月8日予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1)苏0583执恢414号。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3月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2、2021年3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佘虓名下银行及互联网银行开户账户中无钱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反馈显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注册登记地的湖南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2021年3月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4、2021年3月17日,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名下的不动产,经反馈显示被执行人在本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1年3月17日,本院至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圣光名下公积金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
6、2021年5月10日,本院委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代为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湖南中圣华府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4年5月9日届满;若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查封、扣押、冻结到期日提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7、2021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启委托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住所地的湖南省鹤城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在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显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在当地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9年10月19日,本院执行人员至湖南省鹤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被执行人杨圣光名下共有的(所有权人为××)××怀化市××大道南侧××电××单元)XXX室(轮候查封)及XXX车库;杨圣光名下位于怀化市××安置小区××室;上述房产查封时间为2019年8月13日,查封期限为三年,至2022年9月12日期限届满。若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查封、扣押、冻结到期日提前30日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否则将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8、2021年5月6日,本院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杨圣光名下共有的(所有权人为××)××怀化市××大道南侧××电××单元)XXX室(轮候查封)及XXX车库;杨圣光名下位于怀化市河西安置小区XXX室的网络询价程序并委托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代为张贴公告及裁定,但该院未予以协助。
9、2021年7月6日,本院现场找寻杨圣光名下共有的(所有权人为××)××光名下××(所有权人为××)××怀化市××大道南侧××电××单元)XXX室(轮候查封)及XXX车库;杨圣光名下位于怀化市××安置小区××室并进行现场调查;无法确认杨圣光名下共有的(所有权人为××)××怀化市××大道南侧××电××单元)XXX车库及怀化市××安置小区××室的具体方位。
10、2021年11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自然资源部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显示反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有部分资金,已被冻结,除此之外无财产可供执行。
11、2021年11月18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人民银行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的银行存款,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12、2021年11月15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中圣华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杨圣光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13、2021年11月29日,本院发函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要求该院在处置被××人××光名下××(所有权人为××)××怀化市××大道南侧××电××单元)XXX室时本院未执行到位款项参与分配。
14、2021年11月29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资金230831.23元。
15、2021年11月30日,本院直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执行情况、办理领款手续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待疫情稳定后再行确认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具体方位后再行处置,对于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暂不要求处置,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到位金额为230831.23元,未执行到位金额4769168.77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委托执行函及回函、现场调查、评估照片、参与分配函、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启动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的评估拍卖程序,因无法确认不动产具体方位无法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072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潘红刚
审判员  何航通
审判员  黎 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顾鸣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