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保541号
申请保全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405741N。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
被申请人:**,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女,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
被申请人:***,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昆山市。
本院在(2021)苏0583民初2257号原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作为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财产及到期债权,财产或债权有从权利的,查封、冻结及于从权利。查封、冻结的限额2350000元,以查封物品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为准。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霆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柳心宽
书 记 员  董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