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2607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116MA1NQ89X0Y。
经营者:***,男,1963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
被告:***,男,1966年9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62405741N。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建材经营部正式向本院申请,因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故其撤回起诉,且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建材经营部亦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市六合区***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徐 淼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王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