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08民初6033号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
负责人:杜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洛,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强生。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