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恢502号
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筠连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筠连县合业矿山器材经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012执恢5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任苏祁
审判员张俊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