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泰集团有限公司

132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132号
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英泰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金鹊街10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呼伦贝尔晟通糖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3255元,由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姜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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