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泰集团有限公司

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204执恢806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355641-0,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段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38947-8,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凤山,男,1963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成凤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泰姜商初字第003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同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担保人***、成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担保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因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204执恢806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艳
审判员孙剑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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