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泰集团有限公司

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二连市英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012执恢4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忠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二连市英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
申请执行人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二连市英泰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012执恢4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而中断的,申请执行时效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任苏祁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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