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12民初4407号
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小纪镇英泰工业园区(以下简称英泰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万顺,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玉,江苏华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青岛电力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在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重庆南路207号301室(以下简称青岛机电公司)。
被告:***,男,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英泰公司与被告青岛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英泰公司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英泰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英泰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计765元,保全费850元,由原告英泰公司负担。
审判长胡买梅
人民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管学红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