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702执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35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产等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鄂州市***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谈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