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武昌民催字第00002号
申请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经济开发区大桥新区刑远长村黄家湖大道西彩铝塑钢门窗建设项目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为武汉三和永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花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兴业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票号为3090005326871745、出票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4年12月1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6月17日、最后被背书人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冷旗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于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袁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