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戴宏业与高传进、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年鄂红安占民初字第00079号
原告戴宏业,男,1968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告高传进,男,196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
被告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戴宏业与被告高传进、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号受理后,于2013年12月16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2014年4月23日,原告戴宏业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宏业在宣判前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对诉讼权利的正常行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戴宏业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戴宏业负担1402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彭昕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