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702执恢18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纱帽街汉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7809448888。
法定代表人:阮银生,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梁子湖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梁子湖民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5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中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金学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