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218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恒基公司)、第三人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美环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起诉称,要求正和恒基公司:1、向我支付剩余工程价款57 942.21元、利息7344.37元,合计65 287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挂靠于秦皇岛美环园林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正和恒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带领工人进行了绿化施工。我已如期完成施工,但正和恒基公司拖欠工程款,故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提供的涉案协议显示双方约定“由甲方公司(正和恒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纠纷应由项目地法院专属管辖,具体考量如下::
其一、**所述“绿化施工”系“六枝特区主城区景观提升项目”的配套工程、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的植树种草劳务作业。具体而言,据**提交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所载内容,双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劳务分包内容涉及土建广场道路、绿化栽植、管线安装等清工工作,劳务分包人需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情况须经验收。
其二、“六枝特区主城区景观提升项目”应属园林绿化工程,属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范畴。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之规定,场坪绿化属于室外建筑工程;再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属于园林绿化工程,其施工企业应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其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加之,**自述诉求的工程款实际为工人的人工费;称案件涉及农民工劳务费,部分农民工为维权曾向项目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权利主张。故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广大实际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亦应由项目地法院管辖。
综上,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应依法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蔡 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