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9193号

原告:**,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绍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张熠君。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媛,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

原告**与被告北京正和恒基滨水生态环境治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和恒基公司)、第三人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皇岛美环园林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起诉称,要求正和恒基公司:1、向我支付剩余工程价款32 250.98元、利息4087.92元,合计36 339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挂靠于秦皇岛某园林公司,以该公司名义与正和恒基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签订后,我带领工人进行了绿化施工。我已如期完成施工,但正和恒基公司拖欠工程款,故起诉要求正和恒基公司承担给付义务。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提供的涉案协议显示双方约定“由甲方公司(正和恒基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本案纠纷应由项目地法院专属管辖,具体考量如下:

其一、**所述“绿化施工”系“六枝特区某镇某村区域总体景观风貌改造项目”的组成部分,而非单纯的植树种草劳务作业。据**提交的《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双方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签订协议,劳务分包内容涉及土建广场道路、绿化栽植、管线安装等劳务工作,劳务分包人需具有行政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情况须经验收。

其二、“六枝特区某镇某村区域总体景观风貌改造项目”应属园林绿化工程,属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范畴。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之规定,场坪绿化属于室外建筑工程;再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如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属于园林绿化工程,其施工企业应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其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再加之,**自述诉求的工程款实际为工人的人工费;称案件涉及农民工劳务费,部分农民工为维权曾向项目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权利主张。故为查明案件事实,切实保障广大实际施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本案亦应由项目地法院管辖。

综上,我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件应依法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蔡 笑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马 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