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21民初2428号
原告: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海港镇小高庄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669059346X。
法定代表人:徐俊,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桂华,河北百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茨榆山乡杨台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055498096J。
法定代表人:杨向军,总经理。
被告:***,男,年龄、民族等均不详,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茨榆山乡杨台子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24日撤回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美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的起诉。
审判员 郭常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邱广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