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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工科贸有限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北京京工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云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工公司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第635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京工公司与友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委托施工关系,双方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为普通的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京工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京工公司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信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青岛海信公司与友云公司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所以友云公司起诉青岛海信公司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青岛海信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按照此规定,本案应该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管辖。综上,青岛海信公司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故青岛海信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将本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友云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京工公司、青岛海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书记员  武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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