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民辖终33号
上诉人北京京工科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工公司)、青岛海信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海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云公司)及原审被告北京中盾安全技术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中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京工公司上诉称,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第635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京工公司与友云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委托施工关系,双方的纠纷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之间为普通的合同纠纷,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第2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京工公司住所地的法院(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京工公司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故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
青岛海信公司上诉称:1、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8)内0102民初6354号民事裁定书。2、依法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具体理由如下:青岛海信公司与友云公司不存在合同法律关系,对于双方之间纠纷的处理方式没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约定,所以友云公司起诉青岛海信公司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青岛海信公司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按照此规定,本案应该由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管辖。综上,青岛海信公司认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当,故青岛海信公司依法提起上诉,望裁如所请,将本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工程地点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故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应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友云公司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京工公司、青岛海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任武
审判员 马学英
审判员 赵春兰
书记员 武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