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

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104执15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闻都世界城17F座2707室、2708室。
法定代表人:鲁先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商城路东。
法定代表人:白俊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中朵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8月1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2021年8月26日、2021年9月24日、2021年11月16日、2022年1月1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京东、支付宝等网络银行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
于2021年11月18日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协助我院冻结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的应付工程款701326.72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内蒙古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公司在送达回证回复“以我公司与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核对,确认应付工程款为最终冻结金额。”经核实,该笔款项至今仍未结算清楚。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金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俊平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我院于2022年1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电话通知并短信释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告知其我院将依法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短信回复同意我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内0104执15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冯  政
审判员 姜 文 陵
审判员 吉勒格图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薄 志 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