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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中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5民初11175号
原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路闻都世界城17F座2707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总经理。
被告:王立中,男,现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立中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立案。2020年1月3日,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乌云毕力格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杨   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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