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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华与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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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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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223民初1764号原告张文华,男,196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医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被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冯丽华。原告张文华与被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立案后,原告张文华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王雯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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