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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1民终36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上市企业孵化园4楼411室。
法定代表人:冯丽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竞烽,男,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立中,男,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立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9)内0102民初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友云通信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丰愷
审判员  洪齐艳
审判员  张 浩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