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民终3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现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兴志,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学府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昕成,该研究院院长。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云南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94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于2018年2月5日提起上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向***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要求其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879元,并载明“期满未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查明,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关于“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之规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按照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审判长陆有林
审判员王思予
审判员邓林春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熊梓旭
书记员焦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