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20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开封县,现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9250A。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
法定代表人:崔成先。
关于***申请执行***、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7日作出(2019)豫0204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书,***、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11月6日,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民终17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撤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豫0204民初2588号民事判决;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剩余工程款及鉴定费共计37万元;三、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四、驳回***的一审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的其他上诉请求;六、驳回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费54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370000元及执行费54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毛庆昕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葛鲁娥
书记员曹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