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204民初2588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9月5日出生,住开封县,现住开封市祥符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申请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9250A。
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
法定代表人:王发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4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裴四海
审判员 周建民
审判员 何云娣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魏葆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