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2民辖终2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心,男,汉族,1965年1月6日出生,住所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2月22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杞县。
原审被告: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金梁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268619250A。
法定代表人:王发旺,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心因与***、开封市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民初264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心上诉称,其住所地在开封市顺河回族区,请求将本案移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所涉不动产位于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结果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莎莎
审判员 杜 琦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