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1073号
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4804336,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15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根,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出庭辅助人员:史蕾,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申请执业人员。
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120046904101OL,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太湖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朱莉。
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822元,减半收取计28911元,由原告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吴 兵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雪莲
书 记 员 朱亦君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