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19号
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3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1,33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