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91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塔汇路505号16幢。
法定代表人:郑乐丹,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707号1501号房。
法定代表人:袁振红。
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技(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昆山市华鼎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恺超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郭冰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