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302民初4343号
原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0.00元,减半收取计1245.00元,由山东松龄锅炉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磊
书记员 刘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