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17)皖02民辖终10号
上诉人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业锅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宇立锅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立锅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皖0291民初3986号管辖权异议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采购合同》中就争议解决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该仲裁部分的约定无效,诉讼部分的约定因不能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亦为无效约定。作为合同类案件,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当事人间的约定管辖均属无效,对合同履行地又没有约定,且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宇立锅炉公司作为接收货币方,其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因其所在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宇立锅炉公司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工业锅炉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琴芳
审 判 员 陈永红
代理审判员 徐海军
书 记 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