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321民初3158号
临沂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工业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临沂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临沂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临沂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临沂汇宝新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庆礼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赵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