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0617号

原告:****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北法信信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1025415459。

法定代表人:郑敬敏,经理。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乔从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书诉讼代理人:郝跃,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储备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0126845Q。

法定代表人:邓刚,现职务不详。

原告****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迅电梯公司)与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百万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顺迅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乔从人、郝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百万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顺迅电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金百万公司向顺迅电梯公司支付电梯维保费10 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金百万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8月9日,顺迅电梯公司与金百万公司签订《顺迅电梯公司电(扶)梯保养合同》,约定顺迅电梯公司为金百万公司提供电梯保养服务,合同有效期为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服务费为12 000元。合同签订后,顺迅电梯公司依合同约定完成了2017年8月10日至2018年8月9日的电梯保养服务,并于2018年8月4日向金百万公司开具12 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百万公司一直未按票面金额向顺迅电梯公司支付保养费用,仅于2019年7月在顺迅电梯公司多次催缴后支付保养费2000元,仍欠付保养费10 000元。金百万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顺迅电梯公司支付保养费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上所述,为维护顺迅电梯公司的合法利益,现特依法对金百万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金百万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9日,顺迅电梯公司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金百万公司签订了一份《顺迅电梯公司电(扶)梯保养合同》,合同约定: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及甲方确认的服务项目对本合同指定的电/扶梯设备进行保养服务;甲方按本合同确认的款项及付款方式向乙方支付保养服务之费用;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1.本合同3台电梯年收费为12 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2.付款时间:合同期满7日内一次性付清全款。3.付款方式为支票或汇款;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自2017年8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9日止。如不续签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如无书面通知,则视为双方默认合同续延;保养电/扶梯设备型号及有关参数和价格:客梯1台,价格为7000元,货梯2台,价格为5000元,合计12 000元;保养服务项目:每15天一次规范化保养。临时故障的应急服务。临时要求的特别服务。提供保养工作所需油脂、棉纱、砂布、毛刷等辅料。提供电梯机房设备、轿厢、井道内的卫生清理服务。提供电/扶梯设备遭受意外损坏时的及时修复服务(费用另计)。提供电/扶梯设备修理、改造、更新最佳方案的咨询服务。非日常工作时间(08:00-18:00)内的规范化保养。及时提供优惠的备品、备件和送货上门服务(费用另计)。有关问题的咨询服务。机械或电器零部件更换的人工服务。电/扶梯各项功能的定期检测调整服务。电/扶梯各项性能的定期检测调整服务。定期对电/扶梯设备的安全等重要指标的全面检测服务。提供所有电/扶梯的零件材料(费用另计)。以上各项确认服务所发生的费用,除另有注明之外,均含在本合同价款以内。

合同签订后,经陈坤友在《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中“使用单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确认(签字)”处签字确认,2017年8月11日至2018年8月4日,顺迅电梯公司针对上述合同约定的客梯及货梯为金百万公司提供了维护保养服务。2018年8月4日,顺迅电梯公司为金百万公司出具了金额为12 000元的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7月1日,金百万公司向顺迅电梯公司转账支付2000元。诉讼中,顺迅电梯公司称,陈坤友为金百万公司的电梯管理安全员;金百万公司至今未向其支付剩余款项。

上述事实,有《顺迅电梯公司电(扶)梯保养合同》《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北京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客户回单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顺迅电梯公司与金百万公司签订的《顺迅电梯公司电(扶)梯保养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顺迅电梯公司提交的《北京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可以证实顺迅电梯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金百万公司未及时全额支付相关费用,已构成违约,故顺迅电梯公司要求金百万公司支付所欠电梯维护保养费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电梯维护保养费1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北京金百万餐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