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13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66年8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红,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国,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地区北法信信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敬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楠,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顺迅电梯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幸 江
人民陪审员  董学红
人民陪审员  王桂华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田小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