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财银贝瑞得工程公司

北京中财银某某得工程公司等 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01执2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得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德康,北京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朱明,经理。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财***得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9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共计505036.96元及利息。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限期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互联网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房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杰宝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和限制消费人员名单中。
经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情况,并将上述查询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1民初199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宋旭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媛媛
书 记 员 王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