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津0113执147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赵某与被执行人天津万特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11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一、被申请人天津万特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丧葬补助金29,644元;二、被申请人天津万特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三、被申请人天津万特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立即支付供养赵某抚恤金178,980元。以上金额共计832,52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给付申请人25万元,余款通过司法救助途径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113号仲裁裁决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程庆九审判员张强代理审判员*彬
书记员*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