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津0104执4524号
申请执行人:***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宝坻区宝平街道***苑全民市场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赫机电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建工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津0104执45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