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冀0503民初272号
原告:***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信都区面粉厂街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股东。
被告:深圳市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石厦北二街西新天世纪商务中心B座803。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银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协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计49元,由原告***卡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史雨萱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