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02民初6129号
原告: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建发曦城商业广场*座**楼*****号房。
法定代表人:高高,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如,云南广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虹山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永茂,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1日立案后,因原、被告双方于诉讼过程中已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8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审核后认为,原告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建投第二安装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77元,减半收取为1688.5元,其余退还原告云南西泰电气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郁 云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朱尤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