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77号
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罗汉沟2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47803G。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强,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富,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关府新区华府大道蓝润置地广场T1-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8110。
法定代表人:蒋洪。
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中国华融现代广场2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P6H8XB。
负责人:周蔚珂。
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龙春艳
-1-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