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14民初77号
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市辖区九龙坡区罗汉沟27号2幢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71047803G。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强,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家富,重庆华立万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关府新区华府大道蓝润置地广场T1-2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8110。
法定代表人:蒋洪。
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中国华融现代广场2号楼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P6H8XB。
负责人:周蔚珂。
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2月27日,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966元,由原告重庆海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晓娟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彭婷婷
书 记 员 龙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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