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众匠科技有限公司、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06民初301号
原告:成都众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北一路88号1栋2单元14层1413号。
法定代表人:龚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剡鹏多,四川川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单元25层5号。
法定代表人:蒋洪。
原告成都众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成都众匠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众匠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