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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颛顼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与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220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颛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沪太路1053弄5号501A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25层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奎光塔街道安顺社区江安河东路中段171号、175号、177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栖霞路16号1幢1**1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上海颛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9月5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220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583.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予以执行。现申请人上海颛项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以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经支付申请人票据款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成都融创文旅城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融创西南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27,583.62元的冻结,以及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程昳皎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