洲宇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云0114民初6356号 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1栋4**25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164811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亚广传媒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1059468927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设计费用490809.11元及利息17914.53元(以490809.11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至本息还清之日止,按照一年期LPR3.65%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7日为17914.53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7914.53元(以490809.11元为基数,从2022年3月7日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万分之一每天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7日为17914.53元)(原告当庭撤回该项诉请);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2月就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项目三期施工图设计项目签订了《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项目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以下简称设计合同),设计合同约定设计费暂定含税总价为4630274.58元,由被告在设计合同签订后根据合同约定分批次支付。设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约定完成该项目施工图设计,并向被告提交了相应设计成果。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171877.40元设计费,尚有490809.11元达到付款节点的设计费用未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将结合说理进行综合评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2月,原告(设计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项目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案涉项目设计任务,合同对项目概况与规划要点、设计服务范围和内容、设计进度要求与成果的提交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七条合同价款及其构成的第7.1条约定,本项目总建筑面积暂估为226779.81平方米,暂定总价不含税总价为4630274.58元、增值税277816.47元,税率6%,含税总价为4908091.05元。第7.2条约定设计费用以单价×总建筑面积计算,具体各设计阶段设计费用为:办公及配套,地上建筑面积154764.45㎡,总面积154764.45㎡,单价21元/㎡,总价3250053.45元;风情商业街,地上建筑面积29182.88㎡,总面积29182.88㎡,单价40元/㎡,总价1167315.2元;地下商业,地下建筑面积2079.91㎡,总面积2079.91㎡,单价40元/㎡,总价83196.4元;地下室(不含人防),地下建筑面积40752.6㎡,总面积40752.6㎡,单价10元/㎡,总价407526元,合计总价4908091.05元。说明:最终的设计费以本合同范围内设计人实际承担并经发包人认可的设计成果为准。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设计费总额以规划许可证面积为准核定。第7.3条约定,设计人提交的请款资料经发包人审核无误后,在约定的时间内支付。第8条设计费的支付约定,本合同生效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用总额的10%,即490809.11元作为预付款;设计人取得工规证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981618.21元;设计人提交完整施工图成果文件并取得外审合格书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计1963236.42元;设计人完成室外总体、市政配套,精装等配合服务工作成果后并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的15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5%,计736213.66元;结构封顶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490809.11元;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按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进行结算,余款作为现场施工服务保证金,设计人应解决施工中的有关设计问题,负责设计变更和修改预算,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及设计人完成协助选购相关物品且设计人无违反前述约定的,且结算完毕30天内一次性无息结清余款。各阶段设计文件/图纸需经发包人确认后方可作为办理支付费用及结算依据。合同第14.1.2条约定,发包人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支付设计人合同价款的,每逾期一天,违约金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向被告提供设计服务。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产值确认表(第5次),进度覆盖时间段: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合同签约金额4908091.05元,截止本月申报前累计已付款比例100%,截止本月申报前累计产值4171877.4元,截止本月申报前累计应付款4171877.4元,截止本月申报前累计已付款4171877.4元,本月申报产值490809.11元,本月申报应付款490809.11元,本月审定产值490809.11元,本月审定应付款490809.11元。本月形象进度1.建设单位主办部门核定内容:结构封顶后,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发包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490809.11元;本月审定应付款现金金额为490809.11元。被告工作人员在建设单位成本部门经办人处签字。2022年3月1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设计成果验收单和阶段性成果验收确认单,确认原告已完成全套施工图设计图纸、现场、总包图纸答疑、合同附图工作;现该项目已结构封顶;被告工作人员在甲方签收处和经办部门验收人/负责人处签字。原告向被告提交了工程款支付申请表、***、设计工程完成申报表、关于授权收款的函。被告已向原告支付4171877.4元,原告确认已付款项为含税价格款项。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融创中国西南区域集团云南公司***项目三期施工图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设计费用490809.11元的诉讼请求,被告委托原告为案涉项目提供设计服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交了阶段设计成果,被告应按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原告向被告提交了付款申请,申请支付当期设计费用490809.11元,被告对完成成果和当期付款金额进行了确认,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90809.11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针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案涉项目结构封顶且经被告审核确认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款项,被告逾期向原告支付设计费构成违约,确实给原告造成了一定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向原告以应付未付设计费用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490809.11元及以应付未付设计费用为基数,自2022年3月1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洲宇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44元,由被告云南广视传媒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万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