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厚土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2813号
申请执行人: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开发区龙腾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于广文,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1-3-801室。
法定代表人:廖星晨。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山东省泰安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8月9日以(2019)鲁0991民366号民事调解书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6日、2020年2月25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保险、不动产、车辆信息,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0年3月18日日向人行提起查询,但人行未反馈信息。线下于2020年3月16日向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询后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0年3月18日将被执行人济南弘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纳入限制高消费令。因申请执行人不能到庭约谈,2020年3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泰安厚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进行电话约谈,告知其情况。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电话中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 磊
审判员 徐 建
审判员 杨金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璐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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